1999年8月1日早,杭州莫干山路北大桥附近,个体户王春正忙着将猪下脚等货搬到市场摊位里,忽然发现腰间手机不见了,便急忙寻找,正在此时,江苏人李玉生过来抓住王春,说看见王春趁他休息时抢了他的钱包。争执中李玉生打110报警。后经派出所侦查,终因证据不足于第二天将王春放回家。时值高温,王春的那批价值11710元猪下脚腐败变质。王春认为李玉生的行为不仅造成自己货物受损,更对自己人格、精神造成巨大伤害,于是一纸诉状将李玉生告至法院,要求李赔偿货物损失、精神损失共计117010元,同时向自己赔礼道歉,恢复名誉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李玉生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指认王春抢其钱包,致使原告经销的货物及名誉受损,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。据此法院一审判决,李玉生赔偿王春经销货物损失、精神损失共计人民币21770元。
(《钱江晚报》2000.6.21刘毅何培新文)